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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6月27-29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正伟、姚力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卓祥騋、邬和民、崔秀玲及委员共37人出席会议。副市长夫,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副院长黄贤宏,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长江,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常敏毅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8位公民旁听了本次会议。

  一、会议审议了《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会议认为,该法规修订草案经过一次审议修改后已比较完善,但停车场管理部门调整以后,如何提高管理水平和力度,起到缓解停车难的问题,有关部门的职能还应进一步明确。与此同时,管理职责调整过渡时间较短,交接准备不够充分,也需要在法规中进一步研究充实相关内容。会议还对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建设规划,切实加大建设力度提出意见。会议决定,为了更好的贯彻市委的意见,使修改后的法规草案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成熟,更加富有操作性,本次常委会会议暂不付诸表决。会议要求,一是将该法规修订草案修改稿再次向市民公布,征求意见。二是市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的要求,认真对法规草案进行研究,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落实的意见,做好有关职能交接的准备工作,并将准备情况于7月中旬向主任会议汇报;三是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市民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再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会议审议了《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会议听取了宁波市规划局副局长陈鸣达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我市现行的《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为我市城市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发展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土地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实施,《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所确立的规划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制定新的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十分必要的。会议对该草案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要求作进一步论证和修改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2010年10月下旬,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委员们认为,条例的修订对于促进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完善,促进“停车难”问题的缓解,适应我市交通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委员们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信息网上刊登,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法制委员会咨询员征求意见;先后在海曙区、鄞州区、慈溪市召开了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代表,市人大代表和立法工作联系点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还召开了市政协、派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今年3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拟提交4月下旬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审议。4月上旬,市委、市政府提出需要对现行停车场管理体制作适当调整的建议,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适当推迟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的时间。4月中旬以来,根据市政府提出的停车场管理中有关部门职责调整的具体建议,法工委多次召集市法制办、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和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城建农资环保工委的进行研究,对修订草案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为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意见,将修改后的修订草案发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再次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5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内务司法委和城建农资环保委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对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修订草案修改稿。

  修订草案第六条对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分别作了规定。为了使相关部门的职责更贴近管理实际,更有利于市民利益需求,市政府提出适当调整相关部门职责的建议,将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改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并要求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商,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目前上位法对停车场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没有统一规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是可行的。因此,根据市政府的建议和有关部门协商的意见,将有关内容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和市政设施范围内停车场的维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根据两部门的职责调整,对以后各章相关的内容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三、四款)

  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改变房屋用途,用于特定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配建指标的规定配建或增建停车场(位),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的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该规定实施中存在困难,小型经营场所难以符合要求,建议将经营场所分类型处理。经研究,经营场所的规模类型与配建停车位的关系,宜在制定具体配建指标时予以考虑,难以在法规中分类表述,建议不作修改。同时,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规定,涉及到土地用途改变的,建议增加“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考虑到第二款规定的“未提供合法有效的住所证明,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与条例内容不存在关联,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在市区和各县(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新购置机动车辆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停车场所。未按标准要求配备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车辆牌证。对已购置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落实停车场所。该条规定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内务司法委和委员们的审议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反映的意见,认为目前我市各类停车场严重不足,要求新购置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停车场所,条件不具备,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地方性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核发车辆牌证的行政许可,增设“配备相应停车场所”的条件,也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经研究,建议删去。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我市现行的《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于1995年,在2004年、2006年经过两次修正。该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市城市规划领域立法的空白,为我市城市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发展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土地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暴露出较多问题。最近几年来,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实施,《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所确立的规划管理体制更是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首先,原有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受到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需求,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同时乡村规划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导致乡村建设难以逐步实现集约化发展。其次,原有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侧重规划实施管理,而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较笼统,难以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需求。第三,原有规划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要求。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上,强调单一的政府行政部门责任,没有将公众参与、多部门参与作为法定程序,对行政管理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同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规划实施、违法建设查处等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迫切需要结合本市实际通过地方性法规来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对我市推行选址论证、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规划创新实践进行总结,在立法上予以体现和保障。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后,我局就启动了《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成立以局领导为组长的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撰写小组,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探讨《条例》起草的结构、内容,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各地正在制定或已经出台的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到2009年初形成了《条例》初稿。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通过后,为加快《条例》立法进度,起草小组召又对《条例》部分章节作了适当修改。同年12月,我局会同市人大城建环保工委、法工委及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调研组,赴天津、苏州等城市就城乡规划的立法及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考察,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改稿,广泛征求各县(市)、区规划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了多次专题专家论证会,并结合有关意见多次对《条例》修改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此外,该条第二款对规划区的具体范围进行了界定。《条例》第三条对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进行了规定,分别对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的分工以及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明确。此外,为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管理,《条例》第四条设立了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明确了“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提供城乡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

  《条例》第五条至第七条对城乡规划制定的原则作了规定,并在第十二条中对城乡规划编制的层级作了规定。为了加强特殊区域规划的编制,《条例》第十四条对本市各类开发区的规划以及杭州湾新区等特殊区域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作了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至十九条,分别对次区域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的制定和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使规划的编制更加合理,《条例》第二十条还明确了“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依法修改、补充和完善城乡规划的相关内容。”此外,《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修改等在《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基础上作了具体化的规定,使其更符合我市实际。

  《条例》第三章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作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有关选址意见书的规定作了细化,明确了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并将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挂钩,保障了建设项目按照城乡规划顺利实施。在《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对规划条件作了规定,按照条件内容的不同区分为强制性内容和引导性内容,同时设定了有效期,便于操作。此外,为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针对我市市区老的工业厂房、仓库多的现状,对于按城乡规划需要改变用地性质但旧城更新改造规划中近期暂不实施的地块,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建设单位进行适当改扩建和过渡性使用。

  《条例》第五章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分别从人大监督、政府监督、部门协作、公众监督等方面对监督检查制度作了细化和补充。为了加大违法建设查处效率和查处力度,结合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现状,《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立规划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一条分别对公众监督和举报投诉制度作了规定。

  《条例》第六章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置了补充性的法律责任。根据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情况,《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此作了特别规定。同时,为了加强规划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的相互配合,该条第三款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时,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分别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以及相关部门对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职能划分等作了细化规定。为了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进行,《条例》第六十二条至六十四条分别对违法建筑拆除的领导机制以及拆除程序在《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对政府部门在强拆行为时间上的缩短以及违法建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的明确等,便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也更符合本市目前的管理实际。

  现行的《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自1996年4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市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规划管理体制的重大变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急需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一是现行《条例》制定时间距今已有15个年头,原有的规划管理体制、管理内容、监督机制难以适应当前规划工作实际需要,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有必要通过重新制定《条例》,对有关内容作进一步的调整和规范。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先后于2008年1月1日和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及时与上位法进行衔接并作补充完善,尽快制定新的《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三是近年来我市先后推行了选址论证、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规划创新实践,有必要对其中一些好的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在《条例》中予以规范,加强法规保障。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主要内容体现了科学发展和城乡统筹的理念,在尊重现行《条例》的基础上,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相衔接,侧重于拾遗补缺,确保了法规的科学性、延续性和统一性。《条例(草案)》重点对城乡规划的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我市的一些创新性做法作了规定,与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总体上是可行的,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年来,我市“五五”普法工作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突出普法重点、转变普法理念,创新方法载体、强化制度保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是服务大局有新成绩。五年来,能始终把普法工作融入到推动宁波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背景中来审视定位,坚持把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如面对国际金融危机,通过组织开展“全省律师公证服务企业讲师团巡回宣讲”、“百名律师进千家企业”活动,推行企业“法律体检”,大力开展企业债务危机化解、风险防范、重整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深化了普法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能。又如,在服务新农村建设方面,全省首创“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行每个行政村与一名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挂钩结对,利用驻村律师专业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帮助农村居民解决各类涉农、涉诉问题。目前全市已有2547个行政村配备专门法律顾问,覆盖率达99.1%。这项工作得到了省委书记、省委副书记夏宝龙等领导的批示肯定,省司法厅也已在全省加以推广。三是分类施教有新发展。根据不同群体的学法需求,突出重点内容,创新方式方法,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狠抓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农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如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方面,市领导以市委中心组、“宁波论坛”报告会、“市政府法制学习会”等形式带头学法,各县(市)区以党委中心组、“县(市)区长学法日”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努力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政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同时,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和任期学法用法考试制度。通过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学,促进了其他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三是宣传阵地有新拓展。利用新闻媒体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宁波电视台、宁波广播电台、宁波日报、宁波晚报等本地新闻媒体加强合作,努力办好《法系乡邻》、《法制时空》、《民主与法制》、《以案说法》等法制栏目。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媒体法制栏目28个。积极创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共创建省市县三级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70余个,乡镇法制辅导站近120个。四是依法治理有新提升。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全市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质和量有新提升,省级以上“民主法治村(社区)”数量(全国级7个,省级84个)居全省之冠,县(市、区)级以上“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创建质量和达标率在全省领先。有153家企业被授予市级“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先进单位,“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走在全省前列。五是制度建设有新突破。2010年3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上批准的《宁波市

  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填补了我省法制宣传教育立法上的空白,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走在前列,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2009年,我市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面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进一步提高各地各单位的工作实效,使我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六是工作格局有新局面。通过制定《宁波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试行)》、《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目标任务分解》等文件,明确各单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完善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政协支持、各部门齐抓共管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虽然我市“五五”普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对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全市人民的期望还有一些差距,工作中也还有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新形势下对普法工作的认识和理念仍需继续提高;二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发展还不够平衡,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还需进一步拓展,法制宣传精品工程和知名品牌创建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对普法工作的特点规律研究把握还不够,组织协调机制仍需不断健全和完善,一些体制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尚待破解。这些问题有待于在“六五”普法工作中进一步整改和完善。

  1、紧密结合中央、省规划精神,突出宁波实际。我市“六五”普法规划与全国、省“五五”普法规划在体例、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对象和要求上基本一致。同时,结合宁波实际,因地制宜,在拓展普法领域,增加个性化普法内容和新型方式载体上,体现宁波特色。如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行政行为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行在大型商务楼宇(商圈)设立法律服务工作室,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便利的法律服务。又如通过建立法制宣传教育人才库、法制宣传教育资料库、专业普法网站等,不断整合法制宣传教育资源,实现共建共享等等。

  2、努力继承“五五”普法经验成果,推动工作创新。规划具体内容的编制注重全面总结吸收“五五”普法的成功经验和成果,并把行之有效的特色做法系统化、规范化,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如继续深化“法律六进”活动,注重分类指导,丰富内涵,拓展外延,促进“法律六进”活动常态化。另一方面,创新是普法工作的命脉。“六五”普法规划根据形势任务不断创新,使普法理念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提升公民法律素养”向“培育公民法治精神”转变;普法内容更能满足群众需要,从无差别普法向菜单式普法转变;普法手段更具有科技含量,从单纯利用传统媒体向兼需融合新媒体平台拓展;工作格局在“大普法”格局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要整合社会资源,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全社会普法合力。

  5、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三结合,提高融合水平。“六五”普法规划注重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务、法治实践的融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相结合。不断提升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矛盾化解工作中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务相结合。与司法、执法部门的业务工作共推进,将普法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按照“法治宁波”建设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法治乡镇(街道)创建活动,不断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等创建活动,进一步夯实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

  自2006年以来,全市上下认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我市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治实践活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宁波”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颁布实施,全市深入推进“法治宁波”建设的新形势下,为保障我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积极推进“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和“法治宁波”建设进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公民法治理念和公民意识,有必要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体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全市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深入学习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强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廉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人人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要紧紧围绕我市“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切实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在继续做好全体市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对象,明确不同对象学法的重点内容。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以及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和任期考试制度,争做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要加大对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法治理念培育,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要坚持不懈抓好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充分整合校内外的资源,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和阵地建设,不断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质量和效果。要采取多种措施推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学法用法,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能力。要在全市职工、农民、居民中重点宣传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着力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

  要探索建立法治文化教育基地,着力构建法治文化传播平台,把法治文化引入到普法教育的各个环节之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要继续加强传媒法制栏目建设,切实抓好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主流媒体的法制专栏建设,努力拓展新媒体法制宣传平台,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建立并办好各类普法专业网站,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及门户网站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形成规模效应。要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浙江法治宣传月”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使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之中,不断扩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务相结合,善于运用典型案例剖析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将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的全过程。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校”等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要针对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有效提升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机制,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齐抓共管机制,法制宣传教育主体和客体互动机制,努力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共建共享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并保障工作经费。各部门、行业要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六五”普法工作目标任务,把每一项任务、每一条措施进行分解,明确牵头部门、协办部门,明确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和实施步骤,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分层落实的责任体系。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公益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制宣传教育评价体系,不断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继续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基础上,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入。要加强对《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条例》的行为,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落实普法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条例》规定和本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在“六五”普法期间,应认真贯彻好《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依法普法,改进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增强实效性,真正提升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要把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的培养列为普法工作的重点。继续将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针对不同对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公务员以宪法、相关行政业务法律为主;青少年和外来务工人员以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主;普通市民以民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为主。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等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财政部继续代理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据此,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1]29号),核定我市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为13亿元,3年期、5年期各50%。同时,明确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要严格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重点用于在建项目,严格控制用于上新项目;必须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其他中央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配套;足额配套后债券资金尚有剩余的,要重点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公益性在建项目。严格控制安排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安排经常性支出。

  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及时向财政部上报债券发行计划,并根据预算安排、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债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机制。同时,市级作为地方政府债券人,将统筹安排综合财力,承担和落实还本付息责任。分配到县(市)、区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按照“谁用谁还”的原则,由市级财政与各地财政签订债券转贷协议,参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和还本付息。

  近年来,我市大力开展基本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工作,参保人数逐年大幅增加。2007年,全市参保人数为197.0万人,至2010年底,全市参保人数为383.5万人(含外来务工人员136.2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31.6%。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考核工作。各级政府成立了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政府每年将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列入对各地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级各部门层层分解落实扩面任务,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起到了较好的激励导向作用;二是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及12333热线咨询电话等形式,加大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努力提高社会各界对养老保险事业的关注与支持程度;三是强化监察稽核等手段,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意识和参保主动性,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并按规定缴费。2008年至2010年,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多次组织开展了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的专项监察活动,全市共监察用人单位36192家,督促其为11.1万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同期共稽核用人单位63981家,发现未参保职工3.9万人,补缴养老保险费5408万元。

  一是规范基金收支预算。市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1998年起实施预算管理制度,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报告,今年起向市人大报告审批。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基金预算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执行情况、经济发展趋势及政策调整等因素,提出当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做好审核汇总工作;政府根据财政部门的请示按规定给予审批决定;经政府批复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给社保经办机构执行。

  二是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对于基金结存,根据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共同制订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只有银行存款和国债两种存放形式。为此,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支付的前提下,合理划分专户存款定活期比例,确定合理的定期存款结构和布局,目前定期存款占财政专户结余达到91%,中长期存款占定期存款比例达到57%。既保证了基金一定的流动性,用于支出户划款,又将大量沉淀资金及时存储定期存款,增加了利息收入。

  五是加强基金内控管理与监督检查。2008年起,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对全市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开展内部控制工作监督检查并进行全市通报,使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内控工作有较大进步。2009年,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内控工作通过了省社保中心考核,在首批考核的六个地市级社保经办机构中唯一获得优秀等次称号。2010年,全市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了“排查岗位廉政风险、健全经办防控机制”活动,对所有工作岗位、业务经办环节全面开展自查,梳理了工作节点,找出岗位廉政和内控风险点,针对重点岗位风险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和防控措施,重点做好整改落实,有效强化了内控工作。

  六是加强社保基金审计和专项治理工作。2008年,按照上级要求,成立了以原市劳动保障局为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财政局等九部门共同参与的市级社保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于2008年至2009年期间在全市范围部署开展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总体检查情况良好,未发现违法违规现象,个别地方开户银行不太规范的问题有的已落实到位,有的正在研究整改之中。各级审计部门每年都有重点地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总体审计情况良好;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每年基金审计中提出的一些问题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促进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

  按国家和省市要求,我市已连续多年为企业退休人员及相关人员调整提高了养老金水平和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至目前,全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待遇为2010元,较2007年增加了59%。同时,还对相关群体同步调整提高了其养老保障待遇,如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市辖各区目前已达到每月450元至550元标准,2010年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还可叠加享受每月110元的基础养老金,从而进一步提高了该群体的保障水平。

  我市自2003年出台实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以来,保障人群不断增加、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至2010年底,全市参保人数达到56.8万人,其中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重点参保对象人数为52.4万人,占总参保人数的92.2%,,已有41.1万人按月领取养老保障待遇。另据统计,全市约有25.3万名被征地人员参加了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是按要求做好征地项目“先保后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联合国土部门,对新增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报批,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二是推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我市低标准养老保险的转换衔接工作。2010年5月起,我市对劳动年龄段以内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通过折算转换到低标准养老保险,目前已有1.5万人折算转换为低标准养老保险。目前这项工作开展平稳,社会效果明显,有效促进了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这项制度实施至今已有8年半时间,目前基金略有节余,全市静态支付能力为12.3 个月,其中市本级为8.3 个月,年末起市本级及大榭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将由社会保障风险资金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2008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市探索建立了《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至2010年,共有136.2万名外来务工人员参加了此项社会保险,既有效保障了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又极大地促进了企业与职工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国家明确提出不再单独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以及2010年起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只能转移、不能退保的规定后,市政府及时调整完善了相关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并轨实施。

  1. 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难度大。按照国家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目前只能用于购买定向债券和银行存款,因此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单一。目前全市263亿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除留存正常支出量外,全部存为银行一年或三年定期存款。随着通涨压力不断提高,基金实际处于贬值状态,同时由于养老金待遇持续增加,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基金支付压力日渐显现。如何通过有效渠道使养老保险基金得以保值增值,减轻政府未来财政压力,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是上级有关部门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1. 认真学习,全面贯彻《社会保险法》。一是以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宣传。重点向用人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宣讲,使全社会对《社会保险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有比较充分的了解掌握,努力创造有利于《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的良好外部环境。二是抓紧修改完善我市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在学习领会的基础上,梳理我市养老保险制度中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相适应的现行政策,并根据上级有关配套文件抓紧加以修改完善。三是组织落实。要按计划充分做好各项社保业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准备工作,为《社会保险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条件。

  3. 克难攻坚,继续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这项工作已列为我市加快提升生活品质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市“加快提升生活品质行动纲要”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末“本市居民参加各类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参保率达到90%,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443万人以上”。要通过政策引导、强化宣传以及劳动监察等手段和措施,首先将应保未保的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纳入与其适应的各类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市有关职能部门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并尽快开展社会保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征缴的可行性研究,确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全员覆盖和基金的应收尽收

  4. 强化和完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提升社保经办办事能力,为用人单位和广大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一是加强社保经办队伍和街道(乡镇)基层平台建设,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力争年内全面建成社区(行政村)级基层服务平台,延伸劳动保障职能。二是加强对社保经办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计算机技能和依法行政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三是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提供主动服务,探索服务新方式。

  5. 加强基金的管理监督,建立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杜绝管理漏洞,确保基金安全。一是继续强化社会保险内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内控制度,强化重点经办环节的初审复核。采取定期自查和年度考核的方式加以检查监督,严格控制基金支出风险。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强化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年度审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整改。三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作,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比对,同时保证信息数据传递的及时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四是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多项信息实时共享,便于及早发现和制止危害基金安全的行为,从根本上杜绝各类参保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的管理漏洞。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我市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监督工作安排,6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专项工作报告。为了做好该项工作,财经工委先行开展相关工作,4月1日,专门召开各县(市)相关工委负责人参加的专题部署会。4月中旬听取了市人力社保、财税、审计部门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专题汇报。5月5日,围绕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市人大代表,工会、企业、街道(社区)负责人,企业退休职工的意见。5月17、18日,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就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分组赴慈溪市和宁海县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扎实推进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养老保险事业快速发展,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管理不断规范,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10年底。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为383.5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为109.7万人,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人数为56.9万人。

  1、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建立。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注重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1984年,按照国家规定,我市国有企业及其合同制职工开始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制度不断完善,参保人群不断扩大,形成现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覆盖了企业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3年,为解除被征地人员的后顾之忧,实施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2009年11月市政府颁布《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覆盖了除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外我市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至此,我市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

  3、基金管理比较规范。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强化社保基金内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单独设立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社保部门负责发放。外部监督到位,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每年听取汇报,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从审计的情况来看,各部门都能严格执行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发生挤占挪用和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

  5、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高。随着基金缴费收入增加,财政补贴力度的加大,我市养老保险障水平逐年提高。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目前,全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保险待遇2010元,较2007年增幅59%。市辖区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每月已达到450—550元,各档次较2005年提高190元。2010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后,市辖区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还可叠加享受每月110元的基础养老保险金。

  6、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1998年起,我市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并探索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相应建立了社会保险服务所(站),并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人员业务培训,建立计算机管理网络,开展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基本信息比对和养老待遇享受资格认定等工作。不断丰富服务内容,逐步规范服务程序,建立起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2010年底,全市31.2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社区管理率分别达到99%和94%。

  2、强化监管,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要继续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工作。税务部门要强化征收主体的地位,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社保部门抓好养老保险金发放环节的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坚持养老保险基金每年必审的制度,并将审计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加大投入,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认真落实《宁波市社会保障风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资金筹集和管理规定,按标准收取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要未雨绸缪,进一步研究拓宽筹集渠道,完善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制度,确保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支付的合理安排。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要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积极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优化服务,进一步提高社会化服务和管理水平。各级社保部门和社保机构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要做到宣传经常化,政策透明化,服务人性化,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社会化服务。各级政府要关心基层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经费上给予相应保障。进一步完善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的四级网络建设。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学习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一线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我市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一、积极引导,扩大参保的覆盖面。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力度,增加企业主的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提高参保的自觉性。加强劳动监察与社会保障稽核执法的力度,督促企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要引导劳动者学习有关政策,提高劳动者的参保意识和维权能力。要加大《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增强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障意识,扩大城乡居民参保的覆盖面。

  二、强化监管,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继续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工作。税务部门要强化征收主体的地位,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社保部门要抓好养老保险金发放环节的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坚持养老保险基金每年必审的制度,并将审计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大投入,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认真落实《宁波市社会保障风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资金筹集和管理规定,按标准提取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要未雨绸缪,进一步研究拓宽筹集渠道,完善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制度,确保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支付的合理安排。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要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积极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优化服务,进一步提高社会化服务和管理水平。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各级社保部门和社保机构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要做到宣传经常化,政策透明化,服务人性化,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社会化服务。各级政府要关心基层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经费上给予相应保障。进一步完善市、县(市)、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的四级网络建设。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学习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一线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促进我市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关怀下,我市教育系统把学校安全工作提升到“一项政治任务,一项民生工程,一项和谐社会建设基础工程”的高度来落实推进。以“三全一降一杜绝”为目标,切实做到“全员负责、全面落实、全程管理,努力降低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杜绝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截至2010年底,所有在甬高校和中小学校、90%以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和80%以上省等级幼儿园通过“平安校园”达标评估,三年来未发生重大校园暴力入侵、交通、火灾、校舍倒塌、食物中毒等事故。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并控制在较低水平。市教育局连续三年获得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优秀,获得省教育厅2010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优秀,学校安全工作总体上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较高认可。

  关键人员是指保安及门卫人员、班主任、危险药品管理员、食堂工作人员、宿管员等学校重要安全岗位的工作人员。一是全面落实“校园保安化、保安专业化”和学校保卫干部专职化。2010年,市教育局会同市公安局首创了全省领先的《宁波市校园保安力量配备标准(试行)》,保安人员及保卫干部配备覆盖面达100%。研究出台了保安人员器械配备标准,全面规范物防器械配备。开展连续10期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卫干部培训,培训人数近2000人。二是不断提高班主任安全教育管理水平。班主任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是学校安全最基础的工作,在对班主任的培训与考核中,我们都把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列为重要内容,不断增强班主任的安全防范意识,贯彻落实学校的安全责任制。三是强化其他关键人员的管理。严把危险药品管理员、食堂工作人员、宿管员等学校重要安全岗位工作人员的准入关,坚决清退不合格人员,对可能危害校园安全的不稳定人员进行排摸,全面掌握该类人员情况。并与多部门合作举办食品营养与安全、卫生技术人员专业能力、危险药品管理、青春健康教育、现场救护员师资等培训班,三年来共培训各类学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约9600人次。

  关键时机是指根据不同季节、重要时段以及学生年龄特点,做好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一是根据季节特点做好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春季做好传染病防控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夏季抓好防溺水教育和防台工作,秋季做好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冬季做好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的应对工作。二是根据重要时段做好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全市教育系统建立了放假前、开学后、重大节假日、高考中考、两会期间等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做到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工作两手抓。同时,在安全稳定工作敏感时段,加强力量,全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如在2010年福建南平等地接连发生针对小学生及幼儿的侵入性极端暴力事件后,全市教育系统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采取前所未有的措施,全面升级校园安保工作。三是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做好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针对幼儿园小朋友、小学生、初中生重点做好防溺水、防行凶伤害、防绑架诈骗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用电用气安全教育,针对高中生、大学生重点做好防自杀、坠楼、火灾和心理健康教育。

  关键场所是指“三边”、门卫、校门口、楼梯、礼堂、学生宿舍、食堂以及等人员相对聚集场所,把这些地方作为安全防范的重点区域。一是加强“三边”(校边、路边、家边)危险点排查。组织学生绘制出“校外周边危险点示意图”,并及时印发至每位学生及家长手中,让学生和家长做到心中有数,提高警惕。同时联系公安、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及社区、村委会,在危险点设立危险警示牌。二是加强门卫及校门口巡防守护。加强门卫建设,在门卫安装一键式报警按钮。严格执行“四个一律”等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即“外来人员一律由教职工带入校园并逐一登记,闲散可疑人员一律禁止进入校园,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一律禁止进入校园,上学、放学时段一律安排教师和保安人员在门口护送”。同时,会同公安部门在校门口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并争取与公安系统联网。三是加强楼梯、宿舍等学生聚集场所安全管理。为避免发生拥挤和踩踏等安全事故发生,要求学校采取分时段放学、教师疏导、学生管理、安全提示、疏散演练等措施。针对学校宿舍防火与防盗管理的矛盾,我们要求学校在宿舍通道口设有门房,实行24小时的值班管理,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关键环节是指把握学校安全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加强安全管理监督。一是严把师生集体大型活动审批环节。实行安全管理关口前移,做到“六个不批”,即:大型活动超范围、超规模的不批,没有应急预案的不批,没有落实专门安全管理人员的不批,没有进行安全教育的不批,没有进行提前踩点的不批,没有购买必要保险的不批。二是严把校园突发事件处置环节。学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做到“四个及时”,即及时救治受伤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及时收集证据、及时沟通当事人。近年来,校园突发事件主要表现为大中小学生在校内非正常死亡,影响较大,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协调,进行了妥善处置。三是严把责任追究环节。采取“前置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即把责任追究提前到事故发生之前。对各地各校因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保障不到位,导致发生涉校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1.常态化安全工作机制。一是强化学校安全常规管理。我们积极推行日常管理 “三常问”工作法:一问安全教育到位了没有,二问安全责任明确了没有,三问安全措施落实了没有。二是强化自护自保措施。全面组织开展了应急演练,2010年以来特别加强了有别于紧急疏散演练的防暴力入侵应急演练。近年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不同主题的避险逃生应急演练,并合理利用课间操、集会等时机经常性开展逃生演练。三是学生接送车安全常抓不懈。根据“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要求,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生接送车与校园内车辆管理工作的专项监管,积极实施学生接送车及驾驶员资格准入制度和学生接送车标识制度,形成“社会化经营、户籍化管理、公安交警监管、教育部门联动”的学生接送车管理机制。

  2.隐患排查机制。一是制订了《宁波市中小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参考表》,对学校可能存在的隐患详细分为饮食卫生、道路交通、学校周边环境等五大类140处排查点。二是建立隐患预警机制。凡是其他地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我们认为与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相关的,必定及时发出预警,或进行安全检查;凡是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我们都认真听取、研究并予以积极配合。近年来,我市推出的学生违法犯罪预警机制和心理健康预警通报制度等均取得较好成效,分别得到省级和中央媒体的宣传报道。三是形成“自查—督查—整改—巩固—提高”的隐患排查体系,正确、及时报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网上自主填报率不断提高。

  5.教育培训机制。一是通过上安全教育课、开展安全教育讲座、校园网络、印发校园安全宣传画等形式,广泛开展师生的安全教育和自我防护能力培训,编制完成了从幼儿园、中小学到大学的系列安全教育教辅读本,鼓励各地各校自编安全教材及读本,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全市2000余名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和应急常识宣传。近年来市教育局组织力量编写了《宁波市中小学生安全与应急操作手册》、《大学生安全教育案例评析》、《防暴力入侵宣传教育挂图》、《防溺水宣传教育挂图》等宣传教育资料,开通了“宁波校园安全教育网”宣传平台。二是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全面落实《宁波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程实施意见》,广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周活动,着力加强心理健康教师队伍建设,对全市万名在职教师进行心理健康专题培训。三是安全教育研究正式启动。2010年,成立了宁波市教育学会安全教育分会,旨在高标准普及安全教育,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研究。

  6.安全教育评价机制。把安全知识与技能作为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内容。一是将安全知识列入社会上声誉较高的民办学校招生测试题目中,以引导家长注重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二是将安全知识列入中考内容及中考试题中。我局在《宁波市2009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工作意见》中,首次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引入学生安全素质评价体系,学生必须在安全素质评价中达到P(合格)等或A(优秀)等,否则不得升入高中段学校。同时,市教育局还在宁波市青少年绿色学校和奉化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立了两个安全教育基地,规定学生在社会实践基地活动期间,必须安排半天时间接受安全教育,成绩优秀者可在安全素质评价中被评为A等。该评价机制的创新在全省乃至全国引起关注。

  7.投入保障机制。一是加大“三防”建设投入。在积极争取市、县两级财政安排必要的学校安全经费的同时,不断筹措资金加强“三防”建设,据统计,仅2010年全市就新增“三防”投入2.5亿元。二是着力推进校安工程。截至2011年5月,全市校安工程累计完成投资35.38万元,约占三年规划总投资的70.35%;累计完成校安工程校舍改造(加固或重建)面积965688平方米,约占三年规划(加固或重建)总建筑面积的51.2%。

  尽管近年来我市学校安全工作总体向好,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困难和问题依然不少。尤其是在当前社会深层次矛盾凸现,人员流动加剧,家庭矛盾增加,心理及情感问题低龄化,治安、交通、食品卫生等社会环境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的情况下,学校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日益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全市学校量大面广,安全工作发展水平不均衡,校园内外的各类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旧的隐患消除后,新的隐患会随时出现,可控性较差。前阶段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民侨工作委员会撰写的《关于我市学校安全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中指出的六个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减少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推进“三防”建设、排除交通和火灾隐患、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加快中小学校舍改造、深化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健全群防群治和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安全教育等工作任重道远。下一阶段,全市教育系统将充分认识到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加强督查指导,狠抓责任落实,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大局。

  2.继续推进学校及校外学生活动场所安保工作。一是强化安保监管队伍建设。以强化政府监管为着力点,完善权责清晰的安保管理责任体系;以信息化为手段,完善科学有效的隐患排查机制,完善学校与当地派出所的联网监管机制,组建一支反应迅速、富有战斗力的校园安保监管队伍。二是推进校园“三防”建设工作。强化保卫干部、保安人员的配备与培训,规范物防器械的管理与使用,推广规范化门卫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的“三防”覆盖面达到100%。三是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校外学生活动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杜绝各类治安事件的发生。

  3.全面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一是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对象的隐患排查。认真分析本地本校的安全工作实际,巩固学期初安全大检查及“三边”危险点排查预警机制,重点关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二是加强校舍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校舍安全改造路线图,抓进度抓质量抓绩效,尤其关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安全改造,坚决落实好三年改造规划,圆满完成国家和省交付的任务。三是高度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加大心理健康教育力度,有效防控因学生心理问题而引发的各类安全稳定事故。

  1.大力开展安全教育、研究与宣传。一是加大教育力度。切实做好安全教育进课堂工作,结合科学、思品、政治、班会、综合实践等课程,系统梳理安全教育内容,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课堂教学。同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进课堂活动,增强课堂教学专业性、生动性、有效性。在“六五”普法工作期间,认真制定普法教育计划,充分利用法制教育基地的资源优势,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效果。二是加大研究力度。发挥安全教育研究会作用,研究起草《宁波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编写《学生安全教育案例》读本。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地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尤其是做好《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及配套政策宣传。

  3.加生工作基础建设及健康教育。一是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学校卫生工作条件明显改善。继续完善校园食杂店公开评议制度、学生卫生档案化制度及学校卫生防控工作预警制度。启动实施食品安全与营养员、救护员三年培训计划。二是实施免费健康体检制度。根据最近出台的“宁波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全市城乡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常规健康体检,并从新生入学开始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建档率达 100%。三是切实推进中职学校职业健康教育工作。加强职业健康和岗位从业安全教育,在职业学校中营造“关注职业健康,注重安全教育”的良好氛围,努力保障广大未来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学校安全事关家庭幸福和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掌握我市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和《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2011年3月起,市、县(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通过常委会领导带队视察、问卷调查(时间为3月2日--5月1日,共分发问卷990份,回收问卷937份,其中有效问卷932份)、走访座谈、工作研讨等多种形式,对我市学校安全(主要包括:校舍安全、教学安全、食品卫生和周边环境公共安全)和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把学校安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一项民生工程,一项和谐社会建设基础工程来落实推进,学校安全工作得到了群众的认可。据宁波市学校安全工作问卷调查数据显示:275位受调查家长对校舍安全、防火防盗安全和安全教育工作,表示“很满意和满意”的分别占75.6%、74.9%和80%;386位学校负责人和教师对教育、交警、消防、治安和传染病预防部门学校安全方面工作,表示“很满意和满意”的分别达到87.6%、84.7%、 83.7%、 83.7%和82.1%,对其他部门的学校安全工作满意度在70%左右,学校安全工作较高满意度的取得有赖于三方面努力:

  3.规范接送车辆管理。为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学生车辆接送安全,加强了接送车辆和驾驶员监管,实施车辆和驾驶员资格准入。目前镇海、奉化等地实行公交化接送,实行“定车、定人、定生、定驾驶员”台账制度。市教育、公安部门专门组织校车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知识,针对城区学校上下学期间周边交通拥堵现象,交警部门实行高峰勤务,慈溪等地采取错时上下学,在校门口划定违停区,设定临时停车场,缓解交通压力。

  4. 深化学校安全教育。从课程建设、师资配备、阵地拓展着手深化安全教育。一是实施安全教育进课堂,编写了各类安全教育读本,镇海等地规范安全教育“有书本、有课时、有教师、有教案、有实践、有考核”。二是全市共聘有2000余名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万余名在职教师接受了心理健康专题培训。三是开通宁波市校园安全教育网。问卷显示:安全教育进课堂包括交通安全、防溺水、食品卫生、灾害自救、防火防盗等内容。教育方式多措并举,“请专业人士讲解演示”占57.5%,“下发材料”占42.5%,“教师课堂讲解”占77.5%,“宣传栏张贴”占80%。据教育部门统计,2010年全市学校共开展应急常识宣传3800余次,组织不同主题避险逃生应急演练4562次。

  (一)周边环境状况“不容乐观”。受调查的932位学校负责人、教师、家长和学生中,有73%认为学校周边环境不容乐观影响学校安全。有41.7%反映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存在酒吧、舞厅、网吧等限制性场所,有40%学生购买过无证油炸食品,有11%学生购买过不良刊物。北高教园区周边环境状况堪忧,由于地跨江北、镇海三个街道,流动人口众多,环境复杂,隐患不少,经几次整改虽有改观,但仍顽疾难除。市人大常委会视察时发现,宁波工程学院东校区围墙被扒开一个口子,口子外经营着十余家无证固定餐饮店,学生购买较为普遍。连通宁波大学东西校区的街上,餐饮店多属无证经营,有偶发打砸事件。对于“野火烧不尽,风过它就生”的流动摊贩、非法营运车辆和无证经营固定餐饮店,学校表示无计可施,有教师反映在协调此类问题时,职能部门有推诿扯皮现象。

  (三)教学设施隐患“不容轻视”。尽管我市校舍安全工程已完成70%,但是有地方反映,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等民办学校的房屋鉴定、检测工作相对滞后,在危房改造中,对综合防灾的理解有待深入。调查显示:有142位受调查者反映学校教学内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其中46位反映该校“有危楼且正在使用”;有一小学操场是泄洪区;个别学校实验室的硫酸、硝酸等化学品未按规定存放在安全地点;一些学校消防设施配备不齐、更换不及时,应急照明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缺少或设置不规范;有所村办幼儿园30㎡午休房,紧紧叠放了60个幼儿床位。

  (四)宿舍防火防盗“不可兼容”。在“三防”大投入、高覆盖的情况下,不少寄宿制学校负责人仍坦露,落实防火防盗安全难兼顾,保证消防功能,防盗要求难实现,防盗有保障,消防审核难通过。有些学校寝室楼消防通道难打开,能打开的消防通道,有被不法分子侵入偷盗可能。一般寄宿制学校门卫或寝室门房安装了监视屏,实行24小时值班管理,但有些学校后半夜管理流于形式,仅对视频作数据存储;有些保安值岗时不随身携带器械,失去应有的防暴作用。

  2.要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及时取缔整顿无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落实校园食杂店定点采购、索证索票制度,整治校园周边无证无照食品店和摊贩。建议学校食堂推行“五常法”管理,逐步改善用餐条件,让学生“吃饱吃好吃卫生”。加强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交通管理,整治非法营运车辆,有条件地区要积极推广校车公交化,有力保障学生出行安全。进一步改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条件,确保完成年底之前一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和民办幼儿园通过平安校园达标任务。在心理教师队伍建设取得较快进展的基础上深化心理健康教育,适当补充心理健康专业教师,加强其他教师心理健康课程培训,提升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水平,共促师生心理健康。

  2.要广泛发动,号召全民共同参与学校安全保护。我市学生中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学校、社会、家庭、政府的共同责任。要切实拓宽各个主体之间的沟通渠道,通过确定联系人,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学校安全事项通报制度,密切学校与所在基层职能部门、基层自治组织和家委会之间联系。特别要加强流动人口子女学校与家长间安全教育互动,注意加强流动人口子女防溺水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学校安全工作良好氛围。

  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学校安全事关家庭幸福和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一项民生工程,一项和谐社会建设基础工程来落实推进。着重从建构组织网络,健全制度架构,完善协作机制等方面谋划,加强领导,健全工作体制机制;着重从推进校舍安全工程,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力度,探索校园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立足,夯实基础,提高抵御风险能力;着重从注重重点区域管理,加强食品卫生和接送车辆监管,深化学校安全教育等方面破题,管教结合,有力维护和保障学校安全,学校安全工作得到了群众的认可。

  一是制定专项规划。按照《条例》要求,我市制定了《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4—2020)》,提出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确定了具体指标。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相应制定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确保市容环卫事业稳步发展。与2002年相比,目前,中心城区环卫职工从2783人增加到9793人,道路保洁面积从772万平方米增加到4069万平方米,年垃圾清运量由45万吨增加到126万吨,粪便清运量由8万吨增加到13万吨,环卫专用机动车辆从137辆增加到713辆,公厕从221座增加到462座,垃圾中转站从17座增加到40座。二是出台配套办法。按照《条例》规定,我市陆续出台《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关于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通告》(甬政告〔2003〕6号)、《关于加强户外宣传物品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03〕55号)、《宁波市城区清除冰雪工作规定》(甬政办发〔2009〕10号)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于今年5月19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9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列入2011年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同时,市城管部门还制定了《宁波市城市容貌标准》(宁波市城市管理局通告第1号、2003年6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宁波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甬城管〔2003〕32号)、《关于明确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的通知》(甬城管〔2011〕37号),以及关于道路清扫保洁、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三乱”市场化作业(考核)、装潢垃圾中转场地、建筑垃圾运输车密闭化等多项标准规范,有力促进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三是注重城乡共治。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市出台了一系列财政补贴政策,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模式逐步向农村覆盖,基本建立“户集、村收、镇中转、县(市、区)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网络,有效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改善了农村环境面貌。

  五是着力推进建筑渣土处置工作。制定《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实施建筑垃圾运输车密闭化改装和GPS行驶记录仪安装,实现建筑垃圾运输轨迹实时监管。启动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平台系统开发工作,年内将入试运行。开展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防滴漏改装工作,使渣土运输过程中滴漏撒污染道路问题得以较好解决。建立独立的装潢垃圾收运体系,各区先后建成装潢垃圾中转站并投入使用,较好地解决了装潢垃圾乱倾倒造成的污染环境问题。

  六是全面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2010年,全市以“乱设摊、乱占道、乱倾倒、乱设置、乱搭建”五项整治为重点,组织开展市容环境秩序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整治期间,共组织集中行动1500余次,参加人员达3.5万人次;教育纠正流动摊贩8万多人次,整治马路市场200余个;劝阻人行道违停3万多辆,抄告7万多辆;查处建筑渣土乱倾倒行为450多起,处理滴漏撒车辆1万余辆(次);拆除违法户外广告2500余块,拆除违章建筑2.5万平方米,有力维护了市容秩序的整洁有序。《条例》自2003年实施到2010年底,我市市区共处理市容环卫方面违法案件5万多起,罚款金额1300多万元。

  三是切实做好流动摊贩集中疏导。为有效解决流动摊贩、马路市场等扰民问题,坚持堵疏结合,规范设置集中式流动摊贩临时疏导点,引导摊贩入场、入室、入点,定时、定户、定货、定面积经营。2010年,我市规范设置修理类、早餐类、售报类等便民摊位1200多个,设置临时疏导点55处,设立摊位1万多个。其中,镇海区通过设立铝合金集中加工疏导点,使沿街铝合金加工噪声忧民现象得到了妥善解决。便民疏导点的规范设置,为方便市民生活、解决就业困难、规范市容秩序、改善城市环境、提升政府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是不断深化行政执法机制创新。各区以开展城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为契机,积极探索联合执法模式,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执法保障。目前,海曙、江东和江北区已在辖区各属地街道(镇)组建了由城管、卫生、交警、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执法队伍,配备专门的巡逻执法车和有关设备,提高了城管执法效率。海曙区还在社区设立城管工作室,落实片区网格管理责任制,把城管违法行为发现在社区、解决在社区。镇海区成立多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大队,加大对城管行政执法的支持力度,并组建路段管理员队伍,劝阻不文明现象,巩固整治成果,保持市容常态。在此基础上,依托数字城管平台,落实网格包干管理制度,推动精细长效管理,进一步提高市容违法的发现处理率。

  依法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完善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不断提高环卫基础设施水平,是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公厕、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垃圾中转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质量稳步提高,中心城区2个垃圾处理设施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为示范项目。截止2010年底,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达到3500吨/日,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98.64%,焚烧发电4.14亿千瓦,回收利用填埋气体1329万立方米,覆盖城乡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体系基本形成;新建改建粪便处理设施3个,建成区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99.24%;中心城区环卫公厕全部免费使用,24小时开放公厕数达110座,并同步完善公厕导向指示体系,更新和增加导向标志,标注公厕地图,提高市民如厕环境。

  四是政策监管滞后,管理盲点亟待消除。当前户外广告乱设置现象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已严重影响城区市容景观和公共空间安全。《宁波市店名招牌暂行管理办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台后被取消,而《条例》仅规定对店名招牌进行事后监管,对事前监管缺乏依据,严重影响道路两侧市容景观。另外,开办车辆清洗场只需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而没有对场地标准作出相应规定,更没有事前审核,使得事后监管难度大、效果差。资源化利用是解决建筑渣土消纳的有效途径,但《条例》并无相关指导性规定,《条例》中涉及建筑垃圾管理的条款过少、覆盖面窄、针对性不强,难以成为日常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一)深化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理论指导实践,理念支配行动。要把法律意识转化为全民的自觉行动,必须把法律意识融入到人们的思想意识、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各个方面。要积极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社会新闻媒体,借助城管进社区、城管开放日、城管义工协会等平台,通过设计多样化的载体,引导广大市民增强环境卫生自律意识,建立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规范。发挥社会公众在市容管理、环境整治、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参与城市管理,使保护市容环境、维护市容秩序成为广大市民的自觉行动。

  (二)增强执行力度,提高市容环卫整体水平。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健全保洁机制。按照重心下移、属地为主的要求,明确责任主体,推进保洁重心向背街小巷、居民小区、支次道路延伸,建立同一单位从墙角到墙角的清扫保洁模式,实现长效保洁的无缝隙、全覆盖、常态化。二是深化执法创新,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执法权高度分散、执法部门推诿扯皮”等突出问题。三是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环境整治。着力开展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菜市场周边等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全面提高市区市容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三)强化政策引导,推动环卫事业持续发展。加大环卫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运作模式,逐步建立“以事核费、以费养事”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经费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垃圾处理、环卫工人待遇等环境卫生作业经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在人员、装备、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投入和保障。积极研究制定促进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等相关政策,增强企业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动力。

  (四)修订完善法规,确保市容环卫长效管理。根据我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现状,建议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增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监管实施部门;增设店名招牌设置事前备案制度,确保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有序;增设车辆清洗场前置管理依据,明确车辆清洗场开办标准,在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前增设城管部门前置审核程序,由原仅靠事后监管变为事前预防与事后监管并重,杜绝车辆清洗场占道经营、影响城市公共环境等现象;增设科技化、信息化监管相关规定;增设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及资源化利用等相关条款。

  为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扎实推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今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在中心城区开展了对《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组织3个执法检查小组,分别由常委会领导带队,分赴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等六区,实地检查了城市垃圾中转站、建设工地施工现场、背街小巷、城乡接合部、菜市场周边等地的市容环境卫生状况,听取了市和各区政府执行《条例》情况的汇报,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三)财政投入严重不足。近年来,市政府虽然加大了财政投入,但市容环卫事业经费不足的问题依旧十分突出。如市里每年下拨给市六区的环卫作业维护费,仍然是以1994年各区的环卫设施量为标准核定,据统计,2009年老三区的经费缺口超过30%。此外,我市绝大多数城乡接合部的环卫保洁经费均由村级支出,村委会由于思想认识问题或迫于财力所限,很难保证环卫保洁正常所需的经费投入和人员配备,致使环境卫生工作随意性大、作业标准低、保洁质量差。

  (五)《条例》滞后的问题逐步显现。随着我市城市化及环卫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正面临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在检查中各区普遍反映,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和管理手段,有关部门对户外广告、洗车场、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的管理比较困难,严重影响了城市容貌和环境整洁,亟待通过修改《条例》加强规范管理。此外,《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必要通过对我市《条例》的修改与之相衔接,并加以补充完善。

  (一)统一思想认识,组织全民参与。当前全市上下正在按照市委关于“六个加快”的战略部署,开展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和环境整治,同时又将迎来创建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的检查验收,这给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到市委的决策部署和《条例》的贯彻落实上来,真正引起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狠抓责任落实,认真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和群众参与相结合,努力倡导“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理念,最广泛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二)突出重点难点,加强专项治理。当前要继续把城乡接合部和菜市场周边的环境卫生作为整治重点,采取有力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对城乡接合部(村、社区)的改造力度,加快制订详细的改造规划和计划,明确具体的目标与方案、时间和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对菜市场的整治和升级改造,彻底改变周边环境“脏、乱、差”的状况。目前菜市场的环境卫生问题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意见很大,呼声很高,市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至于菜市场的经营管理体制问题,上海等一些城市已有许多好的经验,建议市政府进行认真的专题调研,提出对策和措施,以改变目前不良的状况。

  (四)健全体制机制,实行长效管理。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推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改革创新。对以往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坚持以制度的形式稳固下来,并不断予以推广和发扬。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疑难杂症”,要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下大力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要抓紧研究解决建筑垃圾消纳场地问题,同时加强日常清运监管,严防建筑垃圾任意倾倒。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联合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考评等工作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实现长效管理。

  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自2003年1月1日《条例》施行以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坚持以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宣传贯彻,严格依法行政,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我市多次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指出,《条例》实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全社会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待提高,城乡结合部和菜市场周边环境卫生问题十分突出,财政投入严重不足,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条例》滞后的问题也逐步显现。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组织全民参与。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城市形象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真正引起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狠抓责任落实,认真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舆论监督,着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坚持政府引导和群众参与相结合,努力倡导“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理念,最广泛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二、突出重点难点,加强专项治理。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当前要突出把城乡结合部和菜市场周边的环境卫生作为整治重点,采取有力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以主要领导挂帅的整治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大对城乡结合部(村、社区)的整治改造力度,抓紧制订详细的改造规划和计划,明确具体的目标与方案、时间和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对菜市场的整治和升级改造,彻底改变周边环境“脏、乱、差”的状况。目前菜市场的环境卫生问题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意见很大,呼声很高,市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至于菜市场的经营管理体制问题,上海等一些城市已有许多好的经验,建议市政府进行认真的专题调研,提出对策和措施。

  四、健全体制机制,实行长效管理。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推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改革创新。对以往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坚持以制度的形式稳固下来,并不断予以推广和发扬。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疑难杂症”,要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下大力气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要抓紧研究解决建筑垃圾消纳场地问题,同时加强日常清运监管,严防建筑垃圾任意倾倒。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联合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考评等工作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实现长效管理。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7年8月1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2月正式实施,2003年、2004年分别作了修改。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新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施行,以及出租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条例》在实施中出现了营运权配置、运力投放机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营运权到期处置等方面的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条例》予以进一步明确。市人大代表就《条例》的修改也多次提出议案。

  《条例》(修订)已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的调研论证项目。为了推进《条例》的修改,市交通运输部门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于2008年对《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理清《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条例》修改的建议;二是借鉴兄弟城市好的做法,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形成了《关于〈条例〉修改涉及有关重大问题的建议》;三是组织开展了立法修改征求意见工作,通过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四是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对《条例》进行多次的修改,并形成《条例》(修订)的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