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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这些案子会有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前期双方沟通顺畅,大部分都是在线下见面,最终达成合作,项目也会拍摄,然而短剧播出后,投资款和收益却迟迟不到账。”黄顺帆表示,这种情况往往是投资人对播放数据和实际收益缺乏了解渠道,而部分合同中会约定,只有在短剧的招募方收到项目收益回款后,才有义务向投资者提供相应的结算数据,这就给投资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部分案件中,招募方存在虚构或虚增项目总投资额的情形,稀释投资者所占的权益比例,导致其收益被极大摊薄。
在黄顺帆代理的一起案件中,短剧的招募方(自称联合出品方)在与个人投资者签订的合同里,约定短剧的总投资款是160万元,个人投资者认缴8万元,占投资总额5%,并以此比例享有投资收益的分配。但投资者却在投资后的两年里都未能收到相关收益及本金,故提起诉讼。诉讼中查明,该招募方在与主出品方签订的合同中,项目总投资款约定为60万元。该招募方利用信息控制方地位,通过虚增影视投资成本的方式,稀释了个人投资者按合同约定应享有的投资权益比例(降至5%),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